(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一初字第00570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孙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某甲诉称:××××年××月××日,其与孙某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陈某乙。孙某于2012年2月以外出打工为由,丢下其与儿子,离家三年未归,至今杳无音信。故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其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孙某负担。孙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陈某甲与孙某在南京打工时相识。××××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陈某乙,××××年××月××日,在来安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感情尚好。2012年3月,孙某去苏州吴江打工。因陈某乙到了上学年龄,陈某甲让孙某回来带陈某乙上学,但其没有同意。同年4月,孙某返回,并提出与陈某甲离婚,陈某甲未予同意,孙某再次外出。自2013年2月,孙某一直未归,杳无音信。2015年3月9日,陈某甲起诉来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婚生子陈某乙由其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由孙某负担。另查明:陈某甲与孙某婚后无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20000元,陈某甲承诺其自己偿还。上述事实,有陈某甲的当庭陈述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来安县半塔镇红旗村村民委会证明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陈某甲与孙某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陈某甲的离婚请求应否得到支持。针对争议焦点,陈某甲与孙某在打工过程中相识,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子。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双方年龄悬殊较大,双方产生矛盾。加之陈某甲家庭经济基础较差,致使孙某对未来生活缺乏信心,进而促使孙某离家外出,期许改变生活现状。自2013年2月,孙某一直未归,虽经陈某甲多方查找,至今音信全无。可见,孙某对陈某甲及其儿子已经毫无牵挂,陈某甲与孙某的婚姻已名存实亡。陈某甲决意提出离婚,可见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陈某甲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孙某下落不明,婚生子陈某乙应由陈某甲抚养,孙某应当支付抚养费,陈某甲要求孙某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中的权利,因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第1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二、婚生子陈某乙由原告陈某甲抚养;被告孙某每月支付陈某乙抚养费400元,自2015年7月起至18周岁时至,于每年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度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50元,被告孙某负担12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辛明友审 判 员 何 文人民陪审员 宋瑞忠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蔡月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