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4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486号原告王某某,男。被告石某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诉称,2008年10月16日,其与被告石某某登记结婚,2009年11月14日生育女儿王某乙,2010年2月2日补办结婚登记,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后,常因一些琐事发生矛盾,致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2014年6月,其曾诉讼于本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其撤回起诉。时隔半年之久,夫妻感情依旧,无和好之可能,故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王某乙的抚养权依法判决。被告石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生育有女儿,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为了子女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通过网络相识谈婚,于2008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2009年11月14日生育一女王某乙。后因结婚证遗失,于2010年2月2日在西安市未央区民政局补办结婚证。近年,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曾于2014年6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与被告离婚,后经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如上所述。庭审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可以继续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持己见,致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户口本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勤于交流、善于沟通,共同维护婚姻的和谐稳定。本案中,原、被告自由谈婚并登记结婚,说明双方婚前有一定的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一女,更说明夫妻关系尚好,应共同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生活。近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但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会努力改善维系双方的感情,考虑子女年龄尚小,应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和可能。只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理解、互相帮助、互相包容,勤于沟通和交流,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送书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同 创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人民陪审员 张存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