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梁玉蝉与段永刚、张志强、白雪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蝉,段永刚,张志强,白雪锋,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2224号原告梁玉蝉,女,汉族。原告段永刚,男,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王贵忠,男,汉族。被告张志强,男,。被告白雪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南段地久商务大厦4楼。负责人郑善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玉蝉、段永刚与被告张志强、被告白雪锋、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玉蝉、段永刚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书面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玉蝉、段永刚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玉蝉、段永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梁玉蝉、段永刚承担。审判员 张顺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樊莎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