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沛执字第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道强与朱凯、朱耿证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道强,朱凯,朱耿证,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0129号申请执行人张道强,农民。被执行人朱凯,农民。被执行人朱耿证,农民。被执行人赵峰,农民。申请执行人张道强与被执行人朱凯、朱耿证、赵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沛大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凯、朱耿证、赵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道强各项损失21033.71元;被告朱凯、朱耿证、赵峰互负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张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民事判决书送达后,朱凯、朱耿证、赵峰未按民事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张道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朱凯、朱耿证、赵峰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查询被执行人朱凯、朱耿证、赵峰房产、土地、工商信息,未发现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耿证、赵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朱凯名下小型轿车一辆,因该车辆未在法院控制之下暂无法处置。本院认为,张道强与朱凯、朱耿证、赵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朱凯、朱耿证、赵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沛大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 林执行员 李 林执行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思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