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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亚军与兰天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黄亚军,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执行人兰天发,住葫芦岛市龙港区。申请执行人黄亚军与被执行人兰天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4)龙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亚军借款20,000.00元,执行费190.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龙执字第1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艾德超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李凤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树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