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山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玉奇与泰安锦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奇,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泰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山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张玉奇,男,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委托代理人张敏,泰安泰山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安市锦程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王玉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翠萍,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潇,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泰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法定代表人赵勇,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雪逢,泰安岱岳创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华,男,1968年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奇与被告泰安锦程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泰安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许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玉奇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奇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2元,由原告张玉奇负担。审 判 长 张同祯人民陪审员 范正平人民陪审员 崔静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