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行裁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孔某某、孟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非诉执行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曲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孔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曲行裁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栗某,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孔某某,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曲阜市。被申请执行人孟某某,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孟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非诉执行一案,向本院提供下列执行根据:曲费征决字(2014)4088、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请求本院予以强制执行下列内容:对二被申请执行人违法生育行为各征收社会抚养费547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听证,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曲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曲费征决字(2014)4088、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依法予以送达。该决定书送达后,被申请执行人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曲费征决字(2014)4088、4089号已生效。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孔某某、孟某某违犯《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曲费征决字(2014)4088、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执法程序及内容合法,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曲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曲费征决字(2014)4088、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二、责令被执行人孔某某、孟某某履行曲费征决字(2014)4088、40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储学雨审 判 员 高国锋人民陪审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席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