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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执字第264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广州德时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维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德时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维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执字第264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德时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8号十层全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PAULDANIELSALNIKOW,该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春晓,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维娜,户籍所在地:。广州德时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张维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2)穗天法执字第26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维娜应向广州德时行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和网络电讯费共计156161.29元,支付受理费3420元及公告费1000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及案件执行费。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565元,除此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依法到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街××××号中怡城市花园××××座××××房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此地居住。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穗天法执字第2642号案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奕波执行员  陈敏豪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韶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