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与高坦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高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75号申请执行人舟山中远船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王宇航,系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要求暂缓执行,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75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