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容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杨,蓝庆斌,李华梅,黄惠珍,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杨,蓝庆斌,李华梅,黄惠珍,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杨,蓝庆斌,李华梅,黄惠珍,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杨,蓝庆斌,李华梅,黄惠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容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法定代表人易伟志,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杨,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蓝庆斌,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李华梅,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惠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杨、蓝庆斌、李华梅、黄惠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容民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在李立启(已故)名下的座落于容县杨梅镇绿荫城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容国用(2003)第1703017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为本案债务设定抵押,已由其法定继承人李杨、李华梅、黄惠依法继承。上述房地产可作为本案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李立启(已故)名下的座落于容县杨梅镇绿荫城的房地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容国用(2003)第170301715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权证容县字第××号】。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李杨、蓝庆斌、李华梅、黄惠珍负责保管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不得毁损、出卖、变卖,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二、限被执行人李杨、蓝庆斌、李华梅、黄惠珍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全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永光审判员 姚 军审判员 潘 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谭 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