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祖林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林,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陈祖林,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黄纲,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林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林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祖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祖林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益西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