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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祖林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林,陈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423号原告陈祖林,男,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委托代理人黄纲,四川原则(都江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刚,男,汉族,1970年9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林与被告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祖林于2015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祖林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祖林负担。审判员  陈晓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益西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