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申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李某、伊某与李某、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某,济宁市水利疏浚工程处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伊某,济宁市樱花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伊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买房借吕来祥13万元(已归还1000元,尚欠12.9万元)。原判决只认定本金是共同债务,没有认定利息也是共同债务,造成债务分担不公,共同债务已经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济中区民初字第192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为借款本息合计266505.22元,且有新证据:(2013)济中区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驳回伊某的再审申请、孙言安的证人证言、满某证人证言。综上,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因购房借款,申请人李某欠其姐夫吕祥来借款13万元,有李某打的借条,没有约定利息,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至于后来李某与吕祥来达成的还款协议约定年利息为20%,本息合计欠吕祥来借款本息共计266503.22元,是李某与吕祥来自行达成的借款利息的调解协议,不能约束被申请人。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2013)济中区民再字第5号民事裁定,该裁定虽然驳回了伊某的再审申请,但驳回的原因是伊某是案外人,无权对该调解书提出再审申请。另外,申请人提供的新证据孙言安、满某证人证言,其效力也无法与借款书证相比。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代理审判员  岳瑞霞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