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湖北金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王文海、王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金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王文海,王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安民初字第00009号原告湖北金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金桂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忠定,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王文海。被告王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金桂公司诉被告王文海、王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金桂公司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协商处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金桂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湖北金桂公司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曾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