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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克执字第0098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赵明与任艳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明,任艳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执字第00988号申请执行人赵明,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申请执行人任艳国,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教师。赵明申请执行任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克民初字第440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任艳国的工资予以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建军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占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