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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大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华与被告王成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华,王成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2254号原告杨淑华,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久,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王俊红,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华与被告王成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成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久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对被告王成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淑华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边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