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大初字第02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淑华与被告王成久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淑华,王成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大初字第02254号原告杨淑华,女,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刘海文,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久,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委托代理人王俊红,辽宁斯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华与被告王成久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华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成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成久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淑华撤回对被告王成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杨淑华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边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