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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杨应福与胡在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应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民恢执字第00036号申请执行人杨应福,男,汉族。被执行胡在从,男,汉族。关于杨应福与胡在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隆民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杨应福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在从偿还欠款8000元,本院于2013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胡在从因交通事故受伤需治疗,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在从已于2014年病故,家里儿子被判死缓在监狱服刑,儿媳也已病故,还剩下62岁的配偶苏美芹带着一个孙子和孙女生活,家庭十分困难,属于青岗坝村的低保户,胡在从的桉树也已抵债给别人,被执行人胡在从无遗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隆民初字第015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孟黎审判员  连 波审判员  李 孝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陆松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