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恢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权石宝欠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权石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裕栗,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权石宝,男,1975年12月23日生。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权石宝欠款一案,本院根据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依据本院(2007)卢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进行执行。该案在执行中,双方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卢民二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郭新波审判员 朱金鹏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卫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