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徐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徐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执字第178-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6-0。法定代表人:邢其彬。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B栋)厂房一、二、三、四、五层,组织机构代码76499341-X。法定代表人:徐平。被执行人徐平,男,汉族,户籍住址深圳市地宝安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聚飞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6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692240.48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嘉泰宏实业有限公司、徐平进行了财产查询。通过对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的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等情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浩文审 判 员 叶建涛代理审判员 金圣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思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