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2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原告邹吉凯诉被告王志月、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吉凯,王志月,宋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2821-1号原告:邹吉凯,男,汉族,1981年5月13日生,个体工商行户,现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6198105130610。被告:王志月,男,满族,1989年4月1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宋亚平,女,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吉凯诉被告王志月、宋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吉凯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志月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房屋面积为105.64平方米的房屋的保全手续。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志月名下房屋产权证号为xxxx**,房屋面积为105.64平方米的房屋的保全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二、冻结原告担保人邹吉凯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车籍号为吉xxxx**的车辆的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方式处理。如原告邹吉凯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邱艳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明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