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执民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谢华多与陈建国、林强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多,陈建国,林强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1073号申请执行人谢华多。被执行人陈建国。被执行人林强花。申请执行人谢华多与被执行人陈建国、林强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223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40000元及结欠利息136600元,共计676600元。本院于2014年2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报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于2015年2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依规定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向工行、农行、建行、瑞安农村合作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于2015年2月26日向瑞安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在瑞安市范围内无房产登记记录;于2015年2月28日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于2015年2月28日向温州市工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投资信息。现申请执行人表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查询银行存款函、查询房地产函、查询车辆函、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107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张赫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