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审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邝向明、戚记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向明、戚记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139号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被申请人邝向明、戚记连,杨集镇大张村村民。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邝向明、戚记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