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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行审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邝向明、戚记连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邝向明、戚记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执字第139号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国典,主任。被申请人邝向明、戚记连,杨集镇大张村村民。申请单位上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邝向明、戚记连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经审查,申请单位作出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基本清楚,程序比较合法,证据比较充分,征收比较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主体资格合法,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执行申请单位申请的上人口征决字(2015)第1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曹海军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云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