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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韩民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与孙大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韩民初字第00686号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强,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方兴路10号。委托代理人梁伟超,男,汉族,特别授权。被告孙大洋,男,汉族。本院在审理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诉孙大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石家庄蓝海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国栋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振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