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彭学兵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道志,彭学兵
案由
船舶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海法商初字第920号原告:李道志,男,汉族,1971年9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被告:彭学兵,男,汉族,1949年12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在本院审理原告李道志与被告彭学兵船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书面确认,其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已经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道志撤回对被告彭学兵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5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3075.50元,由原告李道志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