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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典诗、唐小凤与雷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典诗,唐小凤,雷文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阳法民初字第812号原告刘典诗,男,1965年5月5日生。原告唐小凤,女,1965年6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刘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继平,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一般代理。被告雷文胜,男,1967年8月18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典诗、唐小凤与被告雷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典诗、唐小凤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雷文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典诗、唐小凤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文胜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典诗、唐小凤撤回对被告雷文胜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典诗、唐小凤承担。代理审判员  唐水晶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