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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章健波、王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健波,王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843号申请执行人章健波,男,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王宁,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本院在执行章健波与王宁(2015)台椒执民字第8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27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章健波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宁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损失。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拍卖了被执行人王宁的房产,申请人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已无残值可以分配。除此之外,本院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王宁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通知申请执行人章健波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王宁的其他财产状况,但申请执行人章健波至今未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宁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健波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王宁的其他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椒商初字第02760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助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