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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法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广兴、李凤珍申请执行宋云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兴,李凤珍,宋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兴,男,81岁。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女,74岁。被执行人宋云财,男,54岁。本院在执行宋广兴、李凤珍申请执行宋云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云财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广兴、李凤珍申请执行宋云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集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