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宋广兴、李凤珍申请执行宋云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兴,李凤珍,宋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宋广兴,男,81岁。申请执行人李凤珍,女,74岁。被执行人宋云财,男,54岁。本院在执行宋广兴、李凤珍申请执行宋云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宋云财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宋广兴、李凤珍申请执行宋云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4)集民初字第68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栾天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