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与王小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王小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13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赵志军,行长。委托代理人王振华,河南沃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绿城支行诉被告王小杰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海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