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2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95号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吉星北里8-1-109。法定代表人金立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禹璇,该公司职员。被告王衍。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庆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屹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助事审判员陈卫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秦艳附件: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