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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晓敏与岳亚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敏,岳亚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敏,女,汉族。被执行人岳亚琦,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晓敏与岳亚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岳亚琦的工资每月予以扣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锡民一初字第1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姜仲员审判员  齐 峰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玉刚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四)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变卖,或者动产经两次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经三次拍卖仍然流拍,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属于特困群体,执行法院已经给予其适当救助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