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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民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张桂兰、许桂申与刘德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桂兰,许桂申,刘德强,德州市陵城区凯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民保字第167号申请人张桂兰,女,住德州市陵城区。申请人许桂申,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刘德强,男,住德州市陵城区。被申请人德州市陵城区凯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申请人张桂兰与被申请人刘德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德强驾驶的鲁NXXX**号重型普通货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保全期间产生的费用暂由被申请人支付。审判员  李淑玲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魏 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