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4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玉成与朱淑萍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成,朱淑萍,银川市兴庆区昊帝房产代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4058号原告吴玉成,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委托代理人张丝雨,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正纲,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淑萍,女,1958年5月1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昊帝房产代理,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经营者李祖兰,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成与被告朱淑萍及第三人银川市兴庆区昊帝房产代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28元,由原告吴玉成负担。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