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韩某甲,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邱某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