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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甲,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沙民初字第381号原告韩某甲,女,197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邱某某,男,197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甲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甲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卫 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尉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