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法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姜春杰与杨连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姜春杰,女,汉族,农民,现住林西县。被执行人杨连成,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右旗。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右民初字第1776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连成在巴林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存款18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查干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