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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梧刑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文正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文正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梧刑执字第446号罪犯陈文正,现在广西梧州监狱服刑。广西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7日作出(2013)贺八刑初字第284号刑事判决,以陈文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交),刑期自2012年10月13日至2019年5月12日止。陈文正不服,提出上诉,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6日以(2013)贺刑终字第9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9月1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西梧州监狱于2015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文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获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获奖励分98.08分。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陈文正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情况等书证及证人证言。鉴此,提请法庭对罪犯陈文正减刑一年。梧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罪犯陈文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建议法庭依照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文正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接受改造,认真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奖励分98.08分。本院认为,罪犯陈文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文正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8年5月12日止),原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交)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观全审 判 员  严家鹏代理审判员  韦权哥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何 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