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田红诉张斌、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红,张斌,王海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三初字第10193号原告田红,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黄河家园。被告张斌,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被告王海红,女,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北滨河中路。本院受理了原告田红诉被告张斌、王海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田红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红回对被告张斌、王海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164元,减半收取2582元,由原告田红承担。审 判 长 高 尚审 判 员 胡 剑人民陪审员 任国庆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欄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