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517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吴泽涛与周跃云、胡正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涛,周跃云,胡正芬,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517号申请执行人:吴泽涛被执行人:周跃云被执行人:胡正芬被执行人: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跃云吴泽涛与周跃云、胡正芬、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07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跃云、胡正芬、合肥明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数额的财产;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汝成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行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