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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阮家强、陈婷婷、福建省泉州市农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阮家强,陈婷婷,福建省泉州市农房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90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鲤城区。负责人吴小群,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贤宁,男,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该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曾书宁,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该支行员工。被告阮家强,男,196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陈婷婷,女,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告福建省泉州市农房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王仁春,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与被告阮家强、陈婷婷、福建省泉州市农房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朝晖代理审判员  梁超毅人民陪审员  吴家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枫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