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执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白崇实与赵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崇实,赵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法执字第303号申请执行人白崇实,住天祝县某镇某东路某家属楼。被执行人赵成,天祝县某委职工。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白崇实与被执行人赵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法民初字第6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10日向被执行人赵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12月20日前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赵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赵成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佐年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邵金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