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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郭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798号原告:郭某。被告: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诉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回对被告彭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文财人民陪审员  李光耀人民陪审员  谢明贵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显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