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2333号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亮独任审判,于2015年6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被告王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他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丙,201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丁。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常发生矛盾。他于2014年10月8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判决后,他与原告分居,夫妻关系并未改善。他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由他抚养。被告王某乙辩:原告所说的婚姻状况及子女状况属实,但认为二人之间仍有感情,她仍想与原告共同生活,表示不同意离婚。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5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0X年X月X日生一子王某丙,201X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丁。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10月9日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审理后依法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告王某甲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复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王某甲坚持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王某乙离婚,婚生子女由他抚养。被告王某乙坚持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各持己见,本案未能调解。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2014)长安民初字第05519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至今共同生活已有十年,并生有一子一女,双方理应珍惜并共同维系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双方均有责任,但原、被告之间只要加强沟通,其夫妻关系是可以和好的。现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不应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王某甲已预交,由原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亮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