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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馆民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与丰怀兵、崔振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丰怀兵,崔振霞,王建忠,胡爱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85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住所地:馆陶县政府东街062号。法定代表人:宋书强,该行行长被告丰怀兵。被告崔振霞。被告王建忠。被告胡爱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馆陶支行与被告丰怀兵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胡爱强在馆陶县邮政银行存款5万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胡爱强在馆陶县邮政银行存款5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何金峰审 判 员  武庆才代理审判员  薛 景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高军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