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与吴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吴棠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汕城法民一初字第7-1号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住所地:汕尾市汕尾碧桂园物业服务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李长江,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果,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黄信程,该公司职员。被告(反诉原告):吴棠义,男,196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汕尾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诉被告吴棠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6月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因被告已交纳拖欠的物业费,我司同意减免被告拖欠物业费产生的违约金,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和被告以“现经考虑后决定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反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撤回起诉和被告吴棠义撤回反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5.6元,反诉费512.79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的规定,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汕尾分公司负担受理费92.8元,被告吴棠义负担反诉费256.4元。审 判 长 许黛妮审 判 员 余小阳人民陪审员 王 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蔡肯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