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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刑初字第00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董磊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0062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磊,男,1984年6月5日出生。201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羁押,2014年8月19日因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停止计算侦查羁押期限,2015年4月10日恢复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2015)5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磊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15日5时许,被告人董磊溜门进入北京市东城区×号被害人管×家中,趁管×熟睡之机,将其放在桌子上的三星牌NP-R508H型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盗走并藏匿。当日被告人董磊欲取回藏匿的赃物时被管×及亲友抓获并扭送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新桥派出所。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屠×、梅×、董×的证言;被害人管×的陈述;辨认笔录;工作说明;搜查笔录;现场及赃物照片;诊断证明;鉴定意见;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听资料;被告人董磊的供述及其前科、户籍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磊虽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但不思悔改,此次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犯罪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损失,本院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5年7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二、随案移送的牛仔裤一条,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泽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