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93号原告唐某,务工。被告王某甲,务工。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2015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审判员李明珍独任审理,书记员廖建刚担任庭审记录,于2015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甲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某诉称,1993年上半年经人介绍我与王某甲相识,××××年××月双方到婚姻管理部门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王某甲不愿劳动,成天不务正业抹牌赌博,还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我为了养活女儿,到广东打工,现已分居12年之久,感情确已破裂,为此,请求与王某甲离婚。原告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王某甲辩称,我与唐某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存在一定的感情基础,我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被告王某甲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3年上半年,唐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生育一女王某乙。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因此,唐某一直在外地打工,导致夫妻长期分居至今。本院认为,唐某与王某甲自相识到建立恋爱关系,彼此有充分的了解,双方建立感情后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婚后已生育一女。现因家庭琐事和个人不良习惯发生争执,双方如深刻反省自己的言行,控制自己的行为,矛盾完全可以化解,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因此,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本院不准许唐某与王某甲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审理费,款汇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分理处,账号17×××90。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未预交诉讼费的,应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又不申请缓交的,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明珍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廖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