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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王某乙等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封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乙,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丙,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丁,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戊,农民,住河南省封丘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4年11月19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1月2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5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4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郜时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日中午,封丘县王村乡崔王村村民刘奇照在家中宴请儿媳妇王某庚娘家的客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该村村民崔某甲与同村的被害人崔某乙作为陪客也在刘奇照家吃饭。当日14时左右,崔某甲与崔某乙在饭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拽,崔某甲将崔某乙推到,王某庚等人上前劝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因误认为王某庚受到欺负,便与崔某乙等人发生打斗。打斗造成崔某乙腹部、面部等处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乙腹部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戊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戊属投案自首,民事部分五被告人与被害人已经调解,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适用缓刑。并提供证据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现场示意图、调解书、撤诉书、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会诊意见书、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等书证;证人证言:证人崔某甲、王某己、王某庚、刘某甲、刘某乙、王某辛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意见,要求依法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3日中午,封丘县王村乡崔王村村民刘奇照在家中宴请儿媳妇王某庚娘家的客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等人,该村村民崔某甲与同村的被害人崔某乙作为陪客也在刘奇照家吃饭。当日14时左右,崔某甲与崔某乙在饭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引起撕拽,崔某甲将崔某乙推到,王某庚等人上前劝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因误认为王某庚受到欺负,便与崔某乙等人发生打斗。打斗造成崔某乙腹部、面部等处受伤。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崔某乙腹部之损伤属于重伤二级。2014年12月4日,被告人王某戊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案发时系成年人,均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五被告人均无前科的事实。到案证明证明被告人王某戊于2014年12月4日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自首。3、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现场基本情况。4、调解书、撤诉书、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共赔偿被害人崔某乙5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鉴定会诊意见书、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证明被害人崔某乙之损伤属重伤二级。证人证言证人崔某甲的证言陈述了2014年9月3日中午,都是在俺村刘奇照家吃的饭,吃过饭后我和崔某乙(山妞)一块起桌回家,他喝晕了,让我将他送家,走到胡同口时,见到了山妞的嫂子骑电车从这里路过,我让她帮忙将山妞送家,山妞以为我在开他和他嫂子的玩笑,就恼了,脱掉上衣就来打我,由于他喝多了,没有到我跟前,就自己摔了个倒,我上前拉他起来,他一拳打在我脸上就将我打晕了,之后的事,我都不知道了。证人王某己的证言陈述了2014年9月3日我去王村乡崔王村叫客了,因为我本家哥王文义的女儿王某庚嫁到崔王村了,我们在屋里坐列,我们喝过酒正吃馍咧,听见外面吵咧,我从屋里出来了,我走到院外看见王某庚哭了,我弟王某辛在地上躺着咧,有一个人拿了一把菜刀,还有一个人手里拿了两把镰刀,我说弄啥咧,弄啥咧,这拿菜刀的那个人就砍我,我用右手一挡,砍到我右手腕了,他又砍我咧我用左手一挡,砍到我左胳膊和左胸了,我就往院里跑了,到院里后没有再打,后来你们派出所的人去了,我们开车来中医院看病了。证人王某庚的证言陈述了2014年9月3日14时我跟着婆婆一块儿出来了,到大门口,看见两个男子打起来了,一人手里掂个砖,另一人手里没掂东西,正准备到路边掂砖,我们就上前拉,将两人都拉开一段距离了,这时我和王某己从院内出来了,以为是打我了,我就赶紧抱着我叔王某己,不是你想那样,不是打我了,这我才拦着我忠叔,我峰叔不知道啥时候出来了,我扭过脸时见我峰叔整个脸都是血,接着我娘家其他人陆续都出来了,见我峰叔流血了都急了,当时可乱,嚷嚷叫,有个人掂个菜刀,还有个人拿个大粗棍,这我叫俺妈和俺姨等人拉院里了,当我再出来时,我峰叔和我忠叔还有刘启刚大伯都受伤了,被送医院了。证人刘某甲的证言陈述了2014年9月3日我叔叔刘奇照家叫客,女方家属都过来了,我叔叫本家的人和几个不错的朋友来陪客,我当时在屋内坐着,差不多本家的人和女方家属都在屋内坐着,外面坐着大部分都是女客还有刘奇照不错的,我村的山妞和天明、旺胜、崔法软等几个人在外面一桌子上坐着,我们正吃饭时,听见外面吵闹,我们就都出来了,这时山妞的三儿子崔法本头部流血了,在街上站着,山妞掂着一把菜刀,山妞的二儿子胡群掂着两把镰刀,有个人掂个木棍将胡群的镰刀打掉了,女方家属还有人受伤了,有个人胳膊被刀划拉了一下受伤了,还有人受伤我不清楚情况。当时刚出来时乱哄哄的,正在打,我们上去都劝开了,我将女方家属劝回家了,再出来时外面山妞、胡群他们都走了。证人刘某乙的证言2014年9月3日14时许我家叫客,我见人都往门外跑,我就赶紧出来,我就见王某辛头流血了,外面乱的嚷嚷叫,我一直在我叔旁边,在胡同口北头我见有个人掂个刀,在胡同口北边发生的事情我不清楚,后来我大伯刘启刚一只胳膊上也被划流血了,王某己手腕上也被划了一个口子,我不清楚都是咋弄的。证人王某辛的证言2014年9月3日我和王某甲、王某己、王小乐、王某戊、王某丙、王某丁、王秀同到崔王村叫客,中午在崔王村王某庚的婆家刘奇照家吃的饭,吃到快14时许,我从屋里出来去解手了,解过手我不准备去了,准备到外面车上等,刚到大门口我碰见王某甲在大门口站着,我又见侄女王某庚也在大门外边,还哭,我问王某甲,咋回事,俺哥说,不知道,这时俺侄女王某庚过来了,小磊问咋回事,王某庚说没事,王某甲问没事你哭啥了,王某庚说没事。我说谁呀,我一扭头就被人拍了一下,我当时不清楚了,我用手一摸流血了,我晕血,见流血了就躺地上了,这之后的事情就不清楚了。被害人崔某乙的陈述崔某乙在陈述中证实酒后与崔某甲撕打,相互在那推送呢,崔向明给崔某乙推倒了,没有受伤,后来又被周庄的王某甲叫客等人殴打,他们有用拳头打的,有用脚锛的,具体的说不上来,都打头上、肚上,后来崔某乙跑到小宝家堂屋关住门,这几个人把门推开了,把我拉出来又开始打,之后崔某乙就晕了,之后的事不知道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供述了那天正吃中午饭的时候,王某庚哭着向我跑来。我猜可能是打王某庚了,王某辛就向那个人跟前去,我一没有注意,王某辛被人打翻了,我就大声喊人,我们村的人从院子里出来后,就开始和山妞的俩儿子打,山妞这时还在和他们村那个人打,就没有打几下,被周围人拉开了,我们把王某辛安置后送医院,回到刘奇照家中说这事,不一会,就来了三四个年青人有人拿刀,有人拿镰,有人拿棍找我们,我们出来就和对方打了起来,一个年青孩用刀砍了一下王某己的手腕,大虎被拿镰的年青人划伤了手臂,这一出血,双方都不打了,我们赶紧将王某己送医院,参与打架的人有我、王某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王某丙。就是围着山妞,拳头、脚向他身上打了几下,当时都喝多了,记得不清了。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当天听见外边有人喊打架哩,我们在院里吃饭的三桌人就赶紧出来看,出去后,见王某辛头受伤了,就赶紧安置王某辛,将其送医院。接着,我就和山妞的一个儿子(光头)开始打架,打了没几下,就被人拉开了。山妞和他另外一个留长头发的儿子跑到了胡同口的一家院里并上住了门。我一脚将门踹开进到了院里,但没有和他们交手就被两三个人拉走了,拉到了刘奇照家。到家之后,等了好长时间,刘奇照家人和王某庚就劝我们这事算了。但由于气不过,我拿着铁锹把又出来了,院里的人也跟着出来了,到外面后,我见到山妞他们爷三,用铁锹把敲了山妞头一下,紧接着又被人拉开了,当时我的衣服都被拉破了,等全部被拉开,我见山妞和他一个儿子被打倒了。3、被告人王某丙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4年9月3日14时许我们在封丘县王村乡崔王村刘奇照家吃饭,我们出门后看见王某辛头受伤了,我首先帮忙将王某辛安置送医院,之后将王某庚拉到家,这时不再打了,过了一会,听见山妞(崔某乙)在外边骂咧,我们几个就又出去了,围着山妞开始打,我朝山妞踢了几脚,被一个人拉住了,直接就将我拽到院子里了,外边的人和山妞没打几下就被人拉开了,之后就是等派出所来人,我、王某丁、王某戊、王某乙、王某甲打的山妞。4、被告人王某丁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案发当天中午,我们正在刘奇照家吃中午饭的时候,突然听见有人喊外面打架哩,于是我们赶紧出来看怎么回事。我出去的晚,王某甲、王小乐(王某乙)、王某己、王某丙、王某戊他们五个先出的院,到外边之后,我们见王某辛受伤了,他们五个就和山妞、山妞的儿子打了起来,我也要上前打,等我到跟前时,他们几个已经将山妞打倒躺那了,我到山妞跟前朝山妞身上踢了几脚,就被拉开了,拉开后就不再打架了。5、被告人王某戊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案发当天我们到崔王村刘奇照家叫客,正吃中午饭的时候,听见外面乱哄哄的,我见有人就向外面去。我出去的玩,我到外面的时候,见到王某辛满脸是血倒在刘奇照家胡同同口的路上,我们就嚷嚷问是谁打的,没有问出来,之后,我们几个就赶紧将王某辛安置送医院,送走王某辛之后,我们几个到刘奇照家人给个说法,之后我们就听见山妞(崔某乙)在外面骂咧,我们几个就出去了,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丙他们三人在前面,先打的山妞,没打几下就被旁边的人拉着了,我当时走的慢,到跟前的时候没有人拉我,我就朝山妞脸上扇了一巴掌,他打了我一拳,也不疼,我扇过之后,就被人拉住了,我就用脚向山妞身上乱蹬了一下,也不知道踢到哪个部位了,之后,双方不再打了。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五被告人属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戊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依法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王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王某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五、被告人王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怀勇审 判 员 张军锋审 判 员 刘志民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张利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