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474号原告张某某,女,住临澧县。被告金某某,男,住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金某某暂时无法联系,法律文书无法送达,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金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本裁定一���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丽娜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余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