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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初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超与马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初字第548号原告王超,男,汉族,1987年4月出生,住北屯市。被告马云龙,男,回族,1985年1月出生,住富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超与被告马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超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超与被告马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超负担。审判员  罗家均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记员  严 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