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云安、丁平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云安,丁平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二初字第16号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书芳,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梁永超,该社员工。被告张云安。被告丁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云安、丁平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褚瑞华审 判 员 赵彦军人民陪审员 张新林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冠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