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鼎执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陈秀雪与李燕清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雪,李燕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鼎执字第976号申请执行人陈秀雪,女,汉族,住福鼎市。被执行人李燕清,女,汉族,住福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秀雪与被执行人李燕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李燕清坐落于福州市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福州晋安区人民法院已启动拍卖程序。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冬冬审 判 员 张利群代理审判员 缪霄晖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林双娅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