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初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6-17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守旭与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旭,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483号原告王守旭,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福荣,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大托乡黑石村汪子头组。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正刚,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国文,湖南同湘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守旭诉被告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阳强强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宋建社、陈国安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守旭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福荣、被告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守旭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6月1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守旭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旭撤回对被告湖南长大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王守旭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陈国安人民陪审员 宋建社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微信公众号“”